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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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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9/10信息版权:珠海凯诚

本条规则与(当事人)所选择的运输模式无关,即便(当事人)选择多种运输模式,亦可适用该规则。本规则较适用于国内交易,对于国际交易,则应选FCA[1]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规则为佳。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强调生产制造场所)、工厂(制造场所)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在需要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卖方亦不必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双方都应该尽可能明确的指定货物交付地点,因为此时(交付前的)费用与风险由卖方承担。买方必须承当在双方约定的地点或在指定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 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它应遵守以下使用规则:
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装载货物,即使在实际中由卖方装载货物可能更方便。若由卖方装载货物,相关风险和费用亦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装载货物中处于优势地位,则使用由卖方承担装载费用与风险的FCA术语通常更合适。
买方在与卖方使用EXW术语时应知晓,卖方仅在买方要求(更符合术语特质)办理出口手续时负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卖方并无义务主动(更强调最小义务,吸收进2010年本身的意义)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因此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建议买方不要使用EXW术语。
买方承担向卖方提供关于货物出口之信息的有限义务。但是,卖方可能需要这些用作诸如纳税(申报税款)、报关等目的的信息。